
11月28日,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公告显示,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,因9类违法行为,被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886.3元,罚款2526.85万元。
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:
1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
2.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;
3.违反代收业务管理规定;
4.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;
5.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;
6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
7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
8.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;
9.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。
11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。
李某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),被警告并罚款8.5万元;
侯某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部),被警告并罚款21万元;
王某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),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;
赵某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),被警告并罚款19.5万元;
王某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),被罚款4万元;
张某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(原个贷管理部)),被罚款8万元;
窦某娜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),被罚款5.5万元;
贺某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银行部),被罚款1万元;
王某欣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),被罚款3.5万元;
鲁某平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银行部),被罚款3.5万元;
杨某广(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),被罚款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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